全國麻疹監測方案
一,背景
我國自1965年開始使用麻疹疫苗以來,麻疹發病大幅度下降.1985~2002年報告發病率5~10/10萬,比開始實施計劃免疫的1978年的250/10萬下降了96%以上."九五"期間,麻疹發病數在我國法定報告的35種傳染病發病數中排在前6位,麻疹仍然是威脅我國兒童生命健康的主要傳染病之一.目前,麻疹在一些地區仍未完全打破自然流行的趨勢,呈地方性暴發或流行,這些麻疹高發病率地區大多位于西部省份.為了更好地加強麻疹控制工作,制定本方案.
二,監測目的與內容
(一)麻疹監測目的:
1. 及時發現麻疹病例,了解麻疹發病的流行病學特點;
2. 分析人群麻疹免疫狀況,確定易感人群,預測并采取措施控制麻疹暴發;
3. 為制訂控制麻疹暴發,調整加速麻疹控制有關策略與措施提供依據;
4. 為將來制訂消除麻疹有關策略與措施積累經驗.
(二)麻疹監測主要內容:
1.流行病學監測,包括:①將麻疹疫情報告系統納入到急性遲緩性麻痹(AFP)專報系統工作中,對所有麻疹病例進行報告;②調查所有疑似麻疹病例,提高報告敏感性,完整性與及時性;③開展暴發調查;④分析人群免疫狀況,發現高危地區和高危人群,預測并預防麻疹暴發.
2.實驗室監測,包括:①建立由國家級,省級和各市(地,州)級麻疹血清學實驗室組成的實驗室監測網絡;②對所有疑似麻疹暴發進行血清學診斷與鑒別診斷;有條件地區和麻疹發病率較低的地區,對所有疑似麻疹病例進行血清學診斷與鑒別診斷;③有計劃地開展麻疹病毒學,麻疹疫苗效價,免疫成功率和人群抗體水平的監測.
三,監測技術規范和要求
(一)麻疹病例定義
采用標準麻疹定義和統一分類標準開展麻疹監測工作.監測過程中將麻疹分為四類:疑似病例,確診病例,臨床診斷病例和排除病例.
1.疑似病例
發熱,出疹(全身性斑丘疹)并伴有咳嗽,卡他性鼻炎或結膜炎癥狀之一者,或任何經過訓練的衛生人員診斷為麻疹的病例均為疑似麻疹病例.
2.臨床診斷病例
未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或完成調查前失訪或死亡的病例,實驗室檢測結果為陰性或無實驗室診斷結果的臨床報告病例,且與實驗室確診病例沒有流行病聯系.
3. 確診病例
3.1 實驗室確診病例
疑似麻疹病例有完整的流行病學調查資料,血清學診斷麻疹IgM抗體陽性;或從疑似麻疹病例的標本中分離到麻疹病毒.
3.2 臨床確診病例
疑似麻疹病例有完整的流行病學調查資料,標本檢測結果為陰性或沒有標本檢測結果,且與實驗室確診麻疹病例有明顯流行病學聯系;或實驗室排除其它出疹性疾病.
4. 排除病例
有完整的流行病學調查資料,采集了合格血標本,經合格實驗室檢測結果陰性;或經實驗室證實為其它發熱出疹性疾病(如風疹等);或無實驗室診斷結果的臨床報告病例,經流行病學調查,證實與其它實驗室確診病例無流行病學聯系,并且能明確找出是由其它原因引起發熱出疹的病例(如藥物性過敏性皮疹等).
疑似麻疹病例分類圖示
(二)病例報告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疫情報告要求,任何醫療衛生單位或人員發現麻疹疑似病例后,城鎮于12小時內,農村于24小時內向發病地區的縣級疾病控制機構報告傳染病報告卡,報告卡中的項目和內容特別是姓名,年齡,地址,免疫史等要完整填寫,各醫療單位的防保科核實各報告卡質量.除按上述法定傳染病報告系統進行常規報告外,各醫療單位和疾病控制機構還要按照以下要求進行專門報告.
1.快速報告:指發現疑似麻疹病例或接到暴發疫情后,要在12小時內以最快的形式(如電話,電報或派人)進行疫情報告.具體要求為:①村(街道居委會)衛生室發現轄區內的每一例散發麻疹病例或麻疹暴發,要向鄉鎮(街道辦事處)防保站或衛生院(所)進行快速報告;②鄉鎮(街道辦事處)防保站或衛生院(所)發現轄區內本年度的首例麻疹病例或接到麻疹暴發報告,要向縣(市,區)疾病控制機構進行快速報告;③縣(市,區)疾病控制機構接到轄區內鄉鎮麻疹暴發點報告,要向省疾病控制機構和所在市(地,州)疾病控制機構進行快速報告,同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2.常規報告(包括"零病例"報告):各市(地區,州)和縣(市,區)疾病控制機構要參照目前脊灰疫情AFP專報系統的要求,執行疑似麻疹病例旬報制度(包括"零病例"報告)和麻疹疫情旬報完成情況月報制度,旬報時間縣(市,區)→市(地區,州)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為每旬的3日,市(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為每旬的6日;月報時間在每月上旬進行報告,其報告表格各省可根據目前工作情況自擬.各鄉鎮(街道辦事處)防保站或衛生院(所)也要執行疑似麻疹病例(包括"零病例")旬報制度,其上報到縣(市,區)疾病控制機構的時間為每旬的9日
(三)病例調查
各省對所有疑似麻疹病例按照統一個案調查表或一覽表(見附件1,附件2)開展病例調查,同時采集血清標本,用于實驗室血清學診斷.病例調查由縣(市,區)衛生防病機構或鄉鎮(街道辦事處)防保站或衛生院(所)經培訓合格的人員進行,并在接到報告后48小時內完成.調查結束后,疑似麻疹病例個案調查表立即報當地縣(市,區)級衛生防病機構,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于7天內上報市(地區,州)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并由省級(自治區,直轄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于每月15日前通過聯網上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各級分別完成原始調查資料的復印和備份.
(四)標本采集
在開展病例調查的同時,各地根據要求(見本方案不同省份麻疹監測工作基本要求)采集標本.血標本采集后立即交由縣(市,區)疾病控制機構分離血清,連同該病例標本送檢表于3日內送地區級疾病控制機構,地區級疾病控制機構應于收到標本后的3日內完成檢測工作,出具檢驗報告,并將結果填寫于病例調查表,按上述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疾病控制機構,同時將實驗室結果反饋縣級疾病控制機構.鼻,咽拭子標本應在病人發病早期采集,特別是暴發點的病人發病后盡早采集,并及時送省疾病控制機構實驗室備檢麻疹病毒.標本采集,血清分離,標本運輸與保存要求詳見附件4.
(五)暴發處理
麻疹暴發是指在一個局部地區,短期內,突然發生較多的麻疹病例.暴發是相對的,隨控制麻疹各階段目標的不同,麻疹暴發的定義也隨之改變,只要麻疹發病超過平常水平即認為是暴發.
發生麻疹暴發時,由縣(市,區)疾病控制機構,必要時在上級疾病控制機構的指導下,組織人員對所有疑似麻疹病例進行調查,并通過血清學或/和病毒學診斷迅速確定暴發,分析暴發的流行因素和可能的傳播路線,同時對周邊高危地區和高危人群的免疫接種狀況進行快速評價(具體要求見第八部分).通過調查分析,控制暴發可采取的行動包括:①盡可能預防二代病例發生;②提高監測質量,及時發現和報告疑似病例;③在暴發前或暴發的早期,識別周邊可能存在高危地區和人群并開展應急免疫,消除易感人群,控制可能的傳播;④加強常規免疫,消除免疫空白地區和空白人群.通過上述調查,分析和處理,要求縣(市,區)疾病控制機構在暴發處理完之后7天內,完成麻疹暴發控制調查結論和處理報告,并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市(地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六)主動監測
結合AFP病例的主動監測,縣(市,區)疾病控制機構計劃免疫專業人員每旬應至少一次深入到轄區內各哨點醫院進行麻疹主動監測.各級疾病控制部門在向上一級進行麻疹"零"病例和非"零"病例報告時,必須是在對轄區內醫療單位進行主動監測的基礎上進行旬報.
另外,各級疾病控制機構每年還要有計劃或不定時地在轄區內的重點醫療單位或居民人群中,開展麻疹病例的主動搜索工作,以了解和評價麻疹監測的工作狀況,進一步改善和提高麻疹監測工作的質量.
>IgM抗體均為陰性,且無其他原因可以明確解釋者。
(2)麻疹疑似病例出疹后4-28天采集的血標本檢測麻疹/風疹IgM抗體均為陰性,但與實驗室診斷麻疹病例有明確流行病學聯系,且無其他明確診斷者。
3.排除病例
(1)麻疹疑似病例血標本檢測麻疹IgM抗體陰性、風疹IgM抗體陽性,或經實驗室確診為其他發熱出疹性疾病者。
(2)麻疹疑似病例無標本,或出疹后3天內采集的血標本檢測麻疹IgM抗體陰性,但有其他原因可以明確解釋者(如與風疹實驗室確診病例有流行病學聯系)。
(3)麻疹疑似病例出疹后4-28天采集的血標本麻疹IgM抗體陰性,但與實驗室診斷麻疹病例無明確流行病學聯系或有其他明確診斷者。
三、監測內容
(一)病例報告。
傳染病法定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疫情報告人,發現麻疹病例或麻疹疑似病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和《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等規定進行報告。在消除麻疹階段,為提高報告及時性,根據《行動計劃》的要求,已經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醫療機構,應按照網絡直報要求盡快報告;對尚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醫療機構,應采取最快的方式進行快速報告,城市必須在6小時以內,農村必須在12小時以內報至當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同時在24小時內寄出傳染病報告卡。
學校、托幼機構發現麻疹病例或麻疹疑似病例,按照《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范》要求報告。
在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廠礦等集體單位7天內發生10例及以上麻疹疑似病例,應按《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的要求報告。
(二)病例監測。
1.流行病學監測
(1)標本的采集與運送
醫療單位負責對就診的麻疹疑似病例采集血標本,完整填寫標本送檢表,并立即通知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在流行病學調查、疫情處理等過程中發現的未就診麻疹疑似病例,由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組織采集血標本。
采集的血標本應在24小時內送至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收到標本后,將血清和標本送檢表在48小時內送達本地區麻疹血清學實驗室。發現暴發疫情時,要快速送檢。
合格血標本的基本要求是:出疹后28天內采集,血清量不少于0.5ml,無溶血,無污染;2~8℃條件下保存、運送。
出疹后3天內采集的血標本檢測麻疹IgM抗體陰性或可疑的病例,應在出疹后4-28天采集第2份血標本。
當發生麻疹暴發疫情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按要求組織采集出疹早期病例的鼻咽拭子、尿液等標本,及時送省級麻疹實驗室進行病毒分離。
標本采集和運送方法見附件2。
(2)病例調查和個案管理
每例麻疹疑似病例都應進行流行病學個案調查。報告單位所在地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組織開展麻疹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學個案調查、標本采集和送檢工作。對于跨縣(區)就診的病例因返回其現住址等原因無法完成調查、采樣的,報告單位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及時將信息反饋至病例現住址所在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由病例現住址所在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最終完成調查、標本采集和送檢工作。在開展流行病學個案調查的同時,報告單位所在地和病例現住址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對病例居住地或活動場所進行調查,了解麻疹傳播情況。
負責調查的專業人員應在接到報告后48小時內完成流行病學調查,填寫“麻疹疑似病例流行病學個案調查表”(見附件3)。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及時收集麻疹疑似病例流行病學個案調查表,并在完成調查后的48小時內錄入麻疹專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系統。
(3)主動監測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鄉鎮級預防保健單位,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范》的要求,每旬到轄區內相關醫療單位進行麻疹疑似病例的主動監測,并記錄主動監測完成情況。
2.實驗室監測
(1)全國麻疹實驗室網絡
全國麻疹實驗室網絡由國家、省、市三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麻疹實驗室組成,分別承擔麻疹病毒基因定型、病毒分離、血清學檢測任務。有條件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醫療單位,經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認可后,可承擔麻疹血清學檢測工作。
(2)血清學檢測
承擔血清學檢測任務的麻疹實驗室在收到疑似病例血清標本后,應于3天內完成麻疹IgM抗體檢測,麻疹IgM抗體陰性的標本應在一周內完成風疹IgM抗體檢測,以進行鑒別診斷。血清IgM抗體檢測應用統一標準的ELISA方法,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
檢測結果的報告及反饋見“四、資料管理與信息交流”。
(3)病原學檢測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麻疹實驗室(以下簡稱省級麻疹實驗室)在接到標本后28天內完成病毒分離工作,分離到的毒株在14天內送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預防控制所麻疹實驗室(以下簡稱國家麻疹實驗室)進行病毒基因定型。國家麻疹實驗室在收到毒株標本14天內完成基因定型,并將結果反饋給送檢單位。
(4)實驗室生物安全
按照衛生部《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麻疹病毒的危害程度分類為第三類,病毒培養和未經培養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應在BSL-2級實驗室進行。滅活材料和無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可在BSL-1級實驗室進行。麻疹病毒相關標本的運輸屬于B類包裝,航空運輸UN編號為UN3373。
(5) 實驗室質量控制
國家麻疹實驗室負責對省級麻疹實驗室進行質量控制和檢測試劑的質量評估。每年國家麻疹實驗室向省級麻疹實驗室發放麻疹IgM抗體和風疹IgM抗體組合血清,進行盲樣考核,并要求其在收到組合血清7個工作日內上報檢測結果。每年要求省級麻疹實驗室向國家麻疹實驗室送檢麻疹IgM抗體陽性和陰性血清標本各20份、風疹IgM抗體陽性血清標本10份進行再證實,國家麻疹實驗室將于收到標本后14個工作日內反饋結果。每年國家麻疹實驗室用世界衛生組織認可的組合血清對麻疹、風疹試劑進行質量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省級麻疹實驗室通報,供各級麻疹實驗室選擇試劑時參考。
省級麻疹實驗室負責對市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麻疹實驗室(以下簡稱市級麻疹實驗室)進行質量控制。每年省級麻疹實驗室向市級麻疹實驗室發放組合血清,要求其在收到組合血清10個工作日內上報檢測結果。每年要求市級麻疹實驗室向省級麻疹實驗室送檢麻疹IgM抗體陽性和陰性血清標本各10份、風疹IgM抗體陽性血清標本5份進行再證實。
承擔血清學檢測任務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醫療單位麻疹實驗室的考核方法與市級麻疹實驗室相同。
省級麻疹實驗室接受國家麻疹實驗室的認證。市級麻疹實驗室接受省級麻疹實驗室的認證。
麻疹實驗室網絡工作用表見附件4。
(三)暴發疫情監測。
麻疹暴發是指在一個局部地區,短期內突然發生較多的麻疹病例。現階段麻疹暴發定義為:以村、居委會、學校或其他集體機構為單位,在10天內發生2例及以上麻疹病例;或以鄉、鎮、社區、街道為單位10天內發生5例及以上麻疹病例。當麻疹疑似病例數符合暴發疫情標準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1.疫情報告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發現或接到麻疹暴發疫情后,應立即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如果暴發疫情達到《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規定的級別,應同時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報告。
2.病例調查與核實
麻疹暴發疫情的調查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具體實施。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發現或接到疫情報告后,應在24小時內到達現場開展調查。麻疹暴發疫情達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規模或出現死亡病例的市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參與調查;疫情規模達到較大及以上級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出現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參與調查。
對每起麻疹暴發疫情的疑似病例均應進行流行病學個案調查,至少采集5例暴發早期病例血清學標本(5例以下應全部采集),采集的標本應立即送到承擔血清學檢測任務的麻疹實驗室進行檢測,核實麻疹暴發。
同時在每起暴發中根據附件2的要求,采集5例左右新發病例的病原學標本,送省級麻疹實驗室進行病毒分離。
3.主動搜索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對當地各級醫療單位,特別是基層醫療單位開展病例主動搜索,必要時開展社區病例主動搜索;對出現暴發疫情的托幼機構、學校要核查晨檢記錄和因病缺課記錄;對發生疫情的用工單位,應核查其務工人員進出登記和健康狀況記錄。
4.流行因素調查
參與現場調查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評估疫情發生地及周邊地區15歲以下兒童麻疹疫苗接種情況、病例免疫史、學校查驗接種證工作開展情況、病例居住環境、當地人口流動情況、醫院感染情況,綜合分析暴發原因。
5.預防控制措施評價
參與現場調查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對采取的應急接種、醫院感染預防控制、傳染源管理等措施進行分析,評價控制效果,預測疫情發展趨勢,及時調整控制策略和措施。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疫情處理完畢后7天內完成調查報告,逐級上報至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同時填寫麻疹暴發疫情匯總信息表(見附件5),并錄入麻疹監測信息報告管理系統。
(四)預測預警。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定期組織有關專家,結合歷年麻疹疫情、接種率及人群免疫狀況等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對本地區麻疹疫情發生發展趨勢進行預測,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預防控制工作建議。在麻疹流行季節,要指定專人對轄區內網絡直報系統麻疹疫情進行實時監測,早期識別可能的暴發疫情,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供預警信息。
(五)免疫水平、疫苗效價和免疫成功率監測。
1.健康人群免疫水平監測
各省可根據消除麻疹工作的需要,開展健康人群免疫水平調查,在兼顧監測具有連續性、代表性的同時,重點考慮常規免疫規劃工作薄弱和流動人口聚集的地區。監測對象可分為8個年齡組:小于1歲、1-2歲、3-4歲、5-6歲、7-10歲、10-14歲、15-19歲、20歲及以上的健康人群,或者根據當地麻疹發病的年齡特點、人口流動情況,適當調整分組。每個年齡組30-50人。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制定監測工作方案、組織標本檢測并進行質量控制,對監測結果進行分析、評價和上報;市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監測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技術指導;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標本的采集和運送工作。
2.麻疹疫苗效價監測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不定期選擇省→市→縣→鄉→接種單位的疫苗運輸路線,開展麻疹疫苗效價監測。
3.免疫成功率監測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含麻疹成分疫苗免疫成功率監測。選擇一定數量監測點,各采集30-50名適齡兒童疫苗免疫前后的血標本進行檢測,評價免疫效果。
四、資料管理與信息交流
(一)信息的錄入和管理。
麻疹疑似病例的傳染病報告卡信息由病例報告單位錄入疾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系統;流行病學個案調查信息由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于調查完成后2日內錄入麻疹監測信息報告管理系統(有關工作規范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另行制定);實驗室檢測結果由檢測單位于檢測完成后24小時內錄入麻疹監測信息報告管理系統,并將檢測報告反饋至標本送檢單位。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流行病學信息和實驗室檢測結果對病例進行最終分類。
流行病學調查原始資料由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保存,實驗室檢測原始記錄由檢測單位保存。
(二)信息交流與反饋。
地方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定期對當地麻疹監測資料進行匯總,綜合分析麻疹流行病學特征,評價當地接種率和人群免疫水平,及時將監測結果與意見反饋給下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并上報上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定期對全國麻疹監測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向各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反饋,并向衛生部報告。
五、各級職責
全國麻疹監測系統在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由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相關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監測任務。其職責分別是:
(一)衛生行政部門。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與協調各相關部門開展麻疹監測工作,并落實所需監測經費,保證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全國麻疹監測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建立和完善麻疹監測信息報告管理系統,對全國監測數據進行收集、整理、定期分析和反饋;對省級麻疹實驗室進行考核,對麻疹病毒的基因型進行鑒定,推薦血清學檢測試劑;對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培訓,對全國麻疹監測系統運轉狀況進行督導、評價。
(三)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全省麻疹監測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建立和完善本省的麻疹監測網絡;指導和參與麻疹暴發疫情調查;對本省監測數據進行收集、整理、定期分析和反饋;進行麻疹病毒分離;對本省麻疹實驗室網絡進行考核;對本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培訓;對本省麻疹監測系統進行管理和質量控制;組織開展本省麻疹免疫水平、疫苗效價和免疫成功率監測工作,并按相應要求上報監測結果;對本省麻疹監測系統運轉狀況進行督導、評價。
(四)市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全市麻疹監測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對本市監測數據進行收集、整理、定期分析和反饋;開展麻疹疑似病例血清學檢測和結果反饋;指導和參與麻疹暴發疫情調查;對本市各級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培訓;對本市麻疹監測系統運轉狀況進行督導、評價。
(五)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負責具體實施麻疹監測工作;開展麻疹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信息錄入;負責麻疹疑似病例標本的收集、采集和運送;定期對轄區內醫療單位開展麻疹疑似病例主動監測;對本轄區監測數據進行收集、整理、定期分析和反饋;對本轄區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培訓;開展轄區內麻疹暴發疫情的調查與處理。
(六)醫療單位。
負責麻疹病例的報告和就診病例的標本采集工作,協助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完成流行病學調查和標本運送工作;對本單位醫護人員進行培訓;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對病人進行隔離和醫療救治,避免醫院感染的發生。
六、監測指標
(一)監測系統敏感性指標。
以省為單位,麻疹監測病例中的排除病例報告發病率達到2/10萬以上,同時80%以上的縣區麻疹排除病例報告發病率達到1/10萬。
(二)監測系統及時性指標。
麻疹疑似病例48小時完整調查率達到80%以上,實驗室血清檢測結果7天內及時報告率達到80%以上。
(三)監測系統特異性指標。
麻疹疑似病例血標本采集率達到80%以上,麻疹暴發疫情血清學確診率到達90%以上,采集病原學標本的暴發疫情數占暴發疫情總起數的百分比達到80%以上。
有關監測指標的說明見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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