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應確保發揮節能環保效應
發布時間:2019-01-23
信息來源:中心總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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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不斷完善,納入《政府采購法》管理范圍內的政府采購規模越來越大,自2005年以來政府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進政府采購發揮節能環保(綠色消費)的“政策功能”,要求采購人應當在政府采購招標文件中載明對產品的節能要求、合格產品的條件和節能產品優先采購的評審標準。
政府采購制度作為公共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通過對采購人政府采購需求內容和標準的引導及約束來促使其開展節能環保采購活動,從而實現對生態環境保護的目的。具體而言,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通過引導采購人在其采購需求內容中提出綠色政府采購項目,采購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的節能環保產品,在價格、技術、性能和服務等條件相等的情況下,對符合節能環保標準的產品在評標時進行加分傾斜,并優先選擇節能環保產品采購清單中的產品。對于高污染和高排放企業生產的產品,則對采購需求進行約束,拒絕采購該類產品,防止采購人制定的政府采購需求標準向這些產品傾斜。在采購人綠色政府采購需求的引導下,將會對生產節能環保產品的企業形成外在激勵,使其能夠不斷提升自身利潤規模,并開發出更多的節能環保產品提供給市場,從而在市場上發揮“示范效應”。而對生產非節能環保產品的高能耗企業,由于對采購人政府采購需求內容和標準的嚴格約束,會使其迫于外在競爭的壓力和政府采購市場的利潤誘導,不得不效仿提供節能環保產品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升級。因此,在理論上政府采購可以倒逼產業結構調整,形成良好的經濟發展循環,在促進節能環保產業發展上發揮“政策功能”,達到降低能耗、保護環境,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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