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問答
一、基本情況
(一)制定目的。
食品營養標簽是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營養信息和特性的說明,也是消費者直觀了解食品營養組分、特征的有效方式。根據《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為指導和規范我國食品營養標簽標示,引導消費者合理選擇預包裝食品,促進公眾膳食營養平衡和身體健康,保護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和監督權,衛生部在參考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和國內外管理經驗的基礎上,組織制定了《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以下簡稱“營養標簽標準”),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二)實施營養標簽標準的意義。
根據國家營養調查結果,我國居民既有營養不足,也有營養過剩的問題,特別是脂肪、鈉(食鹽)、膽固醇的攝入較高,是引發慢性病的主要因素。通過實施營養標簽標準,要求預包裝食品必須標示營養標簽內容,一是有利于宣傳普及食品營養知識,指導公眾科學選擇膳食;二是有利于促進消費者合理平衡膳食和身體健康;三是有利于規范企業正確標示營養標簽,科學宣傳有關營養知識,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
(三)國際上食品營養標簽管理情況。
國際組織和許多國家都非常重視食品營養標簽,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先后制定了多個營養標簽相關標準和技術文件,大多數國家制定了有關法規和標準。特別是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糧農組織(WHO/FAO)的《膳食、營養與慢性病》報告發布后,各國在推行食品營養標簽制度和指導健康膳食方面出臺了更多舉措。世界衛生組織(WHO)調查顯示,74.3%的國家有食品營養標簽管理法規。美國早在1994年就開始強制實施營養標簽法規,我國臺灣地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也已對預包裝食品采取強制性營養標簽管理制度。
(四)營養標簽標準實施原則。
標準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是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生產,符合營養標簽標準要求。二是提倡以技術指導和規范執法并重的監督執法方式,對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不規范的,應積極指導生產企業,幫助查找原因,采取改進措施。三是推動食品產業健康發展,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將營養標簽標準的各項要求與生產技術、經營、管理工作相結合,逐步減少鹽、脂肪和糖的用量,提高食品的營養價值,促進產業健康發展。
(五)營養標簽標準與相關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的銜接。
營養標簽標準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屬于強制執行的標準。標準實施后,其他相關規定與本標準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本標準執行。自營養標簽標準實施之日,衛生部2007年公布的《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范》即行廢止。
(六)營養標簽標準與原《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范》的比較。
二、適用對象和范圍
(七)預包裝食品。
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應按照本標準規定標示營養標簽(豁免標示的食品除外);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可以參照本標準執行,也可以按企業雙方約定或合同要求標注或提供有關營養信息。
(八)關于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根據國際上實施營養標簽制度的經驗,營養標簽標準中規定了可以豁免標識營養標簽的部分食品范圍。鼓勵豁免的預包裝食品按本標準要求自愿標識營養標簽。豁免強制標識營養標簽的食品如下:
1.食品的營養素含量波動大的,如生鮮食品、現制現售食品;
2.包裝小,不能滿足營養標簽內容的,如包裝總表面積≤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積≤20cm2的預包裝食品;
3.食用量小、對機體營養素的攝入貢獻較小的,如飲料酒類、包裝飲用水、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
符合以上條件的預包裝食品,如果有以下情形,則應當按照營養標簽標準的要求,強制標注營養標簽:
1.企業自愿選擇標識營養標簽的;
2.標簽中有任何營養信息(如“蛋白質≥3.3%”等)的。但是,相關產品標準中允許使用的工藝、分類等內容的描述,不應當作為營養信息,如“脫鹽乳清粉”等;
3.使用了營養強化劑、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植物油的;
4.標簽中有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的。
(九)關于生鮮食品。
是指預先定量包裝的、未經烹煮、未添加其它配料的生肉、生魚、生蔬菜和水果等,如袋裝鮮(或凍)蝦、肉、魚或魚塊、肉塊、肉餡等。此外,未添加其它配料的干制品類,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以及生鮮蛋類等,也屬于本標準中生鮮食品的范圍。
但是,預包裝速凍面米制品和冷凍調理食品不屬于豁免范圍,如速凍餃子、包子、湯圓、蝦丸等。
(十)關于乙醇含量≥0.5%的飲料酒類。
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飲料酒類產品,包括發酵酒及其配制酒、蒸餾酒及其配制酒以及其他酒類(如料酒等)。上述酒類產品除水分和酒精外,基本不含任何營養素,可不標示營養標簽。
(十一)關于包裝總表面積≤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積≤20cm2的預包裝食品。
產品包裝總表面積小于等于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積小于等于20cm2的預包裝食品可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但允許自愿標示營養信息。這類產品自愿標示營養信息時,可使用文字格式,并可省略營養素參考值(NRV)標示。
包裝總表面積計算可在包裝未放置產品時平鋪測定,但應除去封邊所占尺寸。包裝最大表面面積的計算方法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的附錄A。
(十二)關于現制現售食品。
是指現場制作、銷售并可即時食用的食品。
但是,食品加工企業集中生產加工、配送到商場、超市、連鎖店、零售店等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按標準規定標示營養標簽。
(十三)關于包裝飲用水。
包裝飲用水是指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純凈水及其他飲用水,這類產品主要提供水分,基本不提供營養素,因此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
對飲用天然礦泉水,依據相關標準標注產品的特征性指標,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總固體含量以及主要陽離子(K+、Na+、Ca2+、Mg2+)含量范圍等,不作為營養信息。
(十四)關于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預包裝食品。
指食用量少、對機體營養素的攝入貢獻較小,或者單一成分調味品的食品,具體包括:
1.調味品:味精、醋等;
2.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調味糖漿等;
3.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五香粉等;
4.可食用比例較小的食品:茶葉、膠基糖果、咖啡豆等;
5.其他:酵母,食用淀粉等。
但是,對于單項營養素含量較高、對營養素日攝入量影響較大的食品,如腐乳類、醬腌菜(咸菜)、醬油、醬類(黃醬、肉醬、辣醬、豆瓣醬等)以及復合調味料等,應當標示營養標簽。
(十五)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如何標示營養信息。
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除按標準4.1規定標示外,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強化后食品中該營養素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若強化的營養成分不屬于本標準表1所列范圍,其標示順序應排列于表1所列營養素之后。
既是營養強化劑又是食品添加劑的物質,如維生素C、維生素E、β-胡蘿卜素、核黃素、碳酸鈣等,若僅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可不在營養標簽中標示。
三、營養成分表
(十六)關于營養成分表。
營養成分表是標示食品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名稱、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百分比的規范性表格。例如:
營養成分表
|
項目 |
每100g |
NRV% |
| 能量 |
1823 kJ |
22 % |
| 蛋白質 |
9.0 g |
15 % |
| 脂肪 |
12.7 g |
21 % |
| 碳水化合物 |
70.6 g |
24 % |
| 鈉 |
204 mg |
10 % |
| 維生素A |
72 mgRE |
9 % |
| 維生素B1 |
0.09 mg |
6 % |
(十七)營養成分表的基本要素。
包括5個基本要素:表頭、營養成分名稱、含量、NRV%和方框。
1.表頭。以“營養成分表”作為表頭;
2.營養成分名稱。按標準表1的名稱和順序標示能量和營養成分;
3.含量。指含量數值及表達單位;
4. NRV%。指能量或營養成分含量占相應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5.方框。采用表格或相應形式。
營養成分表各項內容應使用中文標示,若同時標示英文,應與中文相對應。
(十八)關于核心營養素。
核心營養素是食品中存在的與人體健康密切相關,具有重要公共衛生意義的營養素,攝入缺乏可引起營養不良,影響兒童和青少年生長發育和健康,攝入過量則可導致肥胖和慢性病發生。本標準中的核心營養素是在充分考慮我國居民營養健康狀況和慢性病發病狀況的基礎上,結合國際貿易需要與我國社會發展需求等多種因素而確定的,包括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四種。
根據標準實施情況,衛生部將適時對核心營養素的數量和內容進行補充完善。
(十九)其他國家和地區規定的核心營養素。
各國規定的核心營養素主要基于其居民營養狀況、營養缺乏病、慢性病的發生率、監督水平、企業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部分國家和地區規定的核心營養素如下表。
表1.部分國家和地區核心營養素數量及種類
| 國家或地區 |
核心營養素 |
|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 |
1+3:能量、蛋白質、脂肪、可利用碳水化合物 |
| 美國 |
1+14:能量、由脂肪提供的能量百分比、脂肪、飽和脂肪、膽固醇、總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纖維、蛋白質、維生素A、維生素C、鈉、鈣、鐵、反式脂肪酸 |
| 加拿大 |
1+13:能量、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同時標出飽和脂肪與反式脂肪之和)、膽固醇、鈉、總碳水化合物、膳食纖維、糖、蛋白質、維生素A、維生素C、鈣、鐵 |
| 澳大利亞 |
1+5: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鈉 |
| 馬來西亞 |
1+3: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 |
| 新加坡 |
1+8:能量、蛋白質、總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膽固醇、碳水化合物、膳食纖維、鈉 |
| 日本 |
1+4: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 |
| 臺灣地區 |
1+4: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1+7:能量、蛋白質、碳水化合物、總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糖、鈉 |
(二十)能量及核心營養素以外的其它營養成分如何標示。
企業可自愿標示能量及核心營養素以外的營養成分,并按照本標準表1所列名稱、順序、表達單位、修約間隔、“0”界限值等進行標示。表1中沒有列出但衛生部允許強化的營養成分,應列在表1所示營養成分之后。
(二十一)關于能量及其折算。
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纖維等產能營養素在人體代謝產生能量的總和。
營養標簽上標示的能量主要由計算法獲得。即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纖維等產能營養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應的能量系數(見下表)并進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為單位標示。
表2.食品中產能營養素的能量折算系數
| 成 分 |
kJ/g |
成 分 |
kJ/g |
| 蛋白質 |
17 |
乙醇(酒精) |
29 |
| 脂肪 |
37 |
有機酸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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